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家电清洗 家电清洗

中国空调制冷协会资质_中国制冷协会资质证书查询

tamoadmin 2024-08-19 人已围观

简介1.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的组织章程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成立于1989年,并于1998年加入国际空调制冷制造商协会联合会(ICARMA)。协会是以生产制冷、空调设备的企业为主,包括有关科研、设计、院校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以推动行业生产与技术发展,加强行业规划管理为目标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

1.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空调制冷协会资质_中国制冷协会资质证书查询

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成立于1989年,并于1998年加入国际空调制冷制造商协会联合会(ICARMA)。协会是以生产制冷、空调设备的企业为主,包括有关科研、设计、院校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以推动行业生产与技术发展,加强行业规划管理为目标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属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空压机维修需要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

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的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评审认证。

基本条件:

1、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与等级相应的注册资金和经营业务范围,具有必要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拥有符合要求的固定营业场所、维修设备和设施。

2、新成立的维修安装企业经营满一年后,方可申报各类相应等级资质,申报资质升级的企业,必须已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上一级资质,凡申报各类特级企业资质的,必须已获得相应的I级资质满三年以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Refriger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RA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中国制冷空调行业的制造企业为主,包括有关科研机构、院校、社会团体及工程设计、安装、维修等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本协会按照公平、公正、互惠、互利、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发挥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全行业共同利益;反映会员的诉求和行业情况,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自律行业行为,增强行业的凝聚力;推动行业生产与技术的进步,促进中国制冷空调行业的创新发展。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制冷空调行业经济运行、企业创新、技术进步、产业结构等方面的情况,为制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意见和建议;对与制冷空调行业发展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授权在本行业内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制冷空调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制冷空调相关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发展趋势,并进行市场预测,为会员单位、全行业和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三)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受部门委托组织对制冷空调行业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科技开发项目等进行论证并提出建议;配合依据行业发展需要,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四)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相关促进提高产品质量的行业活动,协助开展质量管理调查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制冷空调行业企业遭受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工作,负责制冷空调行业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并配合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六)受或相关部门委托,参与制修订制冷空调行业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出版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标准,并负责在会员中的推广实施工作;

(七)积极推进与国内外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交流信息;受委托承办本行业国际性的专业展览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推进会员单位与国外同行业之间的技术与经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参观、参加国内外制冷空调产品专业展览会和国际技术信息交流会议,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及外向型发展;

(八)办好本协会会刊技术类刊物;与相关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就行业关注的技术热点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出版专题研究报告,并开展咨询服务;

(九)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和行业的需求,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安全等相关培训,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组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承办相关部门和企业、社会团体委托本协会的各类事项,组织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中国境内从事本行业相关产品生产、研究开发、设计、检测、安装领域内服务活动、并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与本行业业务相关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可提出入会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组织审核,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由秘书处统一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本协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技成果、经济技术资料及各项咨询服务;本协会编制的会刊、报刊、标准、技术规范等资料);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有义务向本协会提供包括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可公开的企业管理及技术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审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中有一定声望、有全局观念,办事公正,具有制冷空调相关专业及行业的工作经历,熟悉行业情况,热心于行业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按专业类别设立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协会的领导下在相关领域内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各分支机构有义务承担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并及时向协会报告工作、总结、交流信息等。分支机构可参照执行本章程,也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细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查并经理事长批准后方能实施。年度财务决算报理事长审查。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组织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10月18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